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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十四五”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2-21 10:55:11 浏览量: 45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十四五”园区循环化改造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1〕1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推动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做好“十四五”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四五”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目标
(一)明确责任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对本地区“十四五”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负总责,要充分发挥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谋划、协调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园区管委会(或相应管理单位)是循环化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园区内有关企业负责实施本企业的循环化改造项目。
(二)确定园区清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应系统梳理本地区省级以上园区发展现状和循环化改造工作基础,提出开展循环化改造的原则、条件等,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研究提出本地区“十四五”具备条件进行循环化改造的园区清单,督促指导相关园区按照“一园一策”原则编制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并于2022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十四五”园区循环化改造园区清单和每个园区循环化改造的预期成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
(三)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清单内园区的管委会(或相应管理单位)应根据园区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方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审核同意后实施,并从2022年起每年底前将本年度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进展、成效、经验、困难等情况报送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
实施方案包括园区的基本情况、改造的主要任务、实施的主要项目(包括每个项目的建设内容、资金投入等)、预期成效、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其中,预期成效包括节能量,节水量,二氧化碳减排量,固体废物、废水、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量,园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用水量,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等资源环境指标。
(四)加大政策支持。园区所属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的土地、资金等要素支持,帮助协调解决园区循环化改造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现有政策资源,加大对园区循环化改造相关项目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统筹利用现有政策资金对园区循环化改造中的重大项目择优予以支持。
(五)加强督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负责督促指导园区落实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成效评估和验收工作,确保园区循环化改造质量和效益,并从2023年起每年初将前一年度本地区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总体进展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于2026年初报送“十四五”本地区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总结报告。
(六)做好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应及时总结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组织相关方面交流经验、互学互鉴、共同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